业主自有资金或项目贷款暂未到位,需由EPC项目总承包商垫资施工,同时EPC方自有资金不足支付。项目具有可靠的持有或收购方(集团内外)
融资额较大:最大可解决EPC项目100%设备用融资。
融资期限长:融资期限可完全匹配EPC项目的建设期和待收购期
税收优惠:该模式下可开具全额17%增值税租金发票。
产融结合,协同共赢:对投资业主,创新投资模式,提高投资效率,降低融资门槛和建设期人力物力投入;对EPC方,带动施工收入和利润增长,降低“两金”占用。对出租方,提高低风险优质资产规模。租赁融资款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流动,无资金外溢风险,能起到良好的集团化业务协同效应。
承租人:项目业主(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或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)
标的物:新能源项目发电设备及附件
交易结构:电建租赁公司与承租人、设备供应商(此处为集团内部EPC总包方)、设备制造商签订四方购买合同,与承租人签订两方租赁合同。
资金支付:电建租赁公司将融资款支付至EPC方,由承租人分期还款(可设定宽限期)。项目贷款或收购资金到位后,优先或提前偿还融资租赁款项。